湖北省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上班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上班时间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上班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上班时间的工作制度。
企业如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企业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予以答复。
《办法》还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总数不得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上班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要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劳动者平均每月加班不允许超出36小时;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上班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肖诗荣、宋欣然)